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 | 國際 志 工 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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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青年從事海外長期志工計畫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核定106年5月26日修正107年1月23日修正108年1月22日修正109年1月21日修正111年11月25日修正112年5月12日修正112年11月29日修正線上申請先登入/註冊會員[1]一、辦理依據: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二、計畫目的:(一)配合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推動,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資源,共同發展青年長期志工服務機會,增進青年國際關懷之實踐力。(二)鼓勵青年參與深度國際體驗,協助青年開拓視野、增廣見聞、探索自我,以確立未來生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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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核定
106年5月26日修正
107年1月23日修正
108年1月22日修正
109年1月21日修正
111年11月25日修正
112年5月12日修正
112年11月29日修正
線上申請先登入/註冊會員[1]
一、辦理依據: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二、計畫目的:(一)配合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推動,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資源,共同發展青年長期志工服務機會,增進青年國際關懷之實踐力。
(二)鼓勵青年參與深度國際體驗,協助青年開拓視野、增廣見聞、探索自我,以確立未來生涯發展志向。
三、補助對象: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證書,並透過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發函申請,惟如參與服務國家之官方計畫且取得相關同意證明,得由個人提出申請。
四、補助範圍:(一)至海外國家、地區或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計3個月(即90天)以上,且不跨年度執行,並於該年11月底前完成服務。
(二)除參與本署「青年體驗學習計畫」之外,同一計畫,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須繳回撤案。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8萬元,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二)補助項目:
機票費:至海外服務地點直接航程之來回個人經濟艙機票費用(含稅,不含信用卡刷卡手續費)。 簽證費及保險費:(1)簽證費及保險費(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等費用。
(2)受補助者應自行辦理赴海外服務之簽證事宜,且加保出國期間意外傷害及醫療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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