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機構 | 大使館領事館分別
外交代表機構,通常稱為使領館或領使館等,是一個國家駐外外交人員居住與工作的地方,可分為大使館、公使館、高級專員公署、領事館等種類,外交代表機構通常設在另一國的首都或重要城市。在國際法的規範下,外交代表機構應享有治外法權,雖然外交代表機構的所在地實際上仍屬駐在國領土,但其內部空間則被視為當事國領土的一部份。此外,屬於外交代表機構之外交人員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免受派駐在國法律制裁之保障,外交人員亦只須交付等同於本國稅率的相關稅金予駐在國。外交代表機構分類編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通過的《關...
外交代表機構,通常稱為使領館或領使館等,是一個國家駐外外交人員居住與工作的地方,可分為大使館、公使館、高級專員公署、領事館等種類,外交代表機構通常設在另一國的首都或重要城市。在國際法的規範下,外交代表機構應享有治外法權,雖然外交代表機構的所在地實際上仍屬駐在國領土,但其內部空間則被視為當事國領土的一部份。此外,屬於外交代表機構之外交人員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享有免受派駐在國法律制裁之保障,外交人員亦只須交付等同於本國稅率的相關稅金予駐在國。
外交代表機構分類編輯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通過的《關於外交人員等級的章程》,外交代表分為三類,即大使、公使和代辦,因此外交代表機構也對應為大使館、公使館和代辦處三級。另外不屬於前三類的為領事館,主要處理領務與商務事宜。
大使館編輯等級最高的外交代表機構,其館長稱大使。
大使館的人員通常分為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和僕役。除外交人員外,其他人員不視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權。外交人員包括大使、武官、參贊、專員、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等正式派駐人員。
英文「embassy」一詞普遍指大使與職員的辦事處。就嚴格法理而言,「embassy」指外交代表團本身,其辦公地點則稱為「chancery」,但實際上很少人會這樣區分。大使通常居住在大使官邸,大使官邸可設置於大使館的院區範圍,也可設置於大使館之外的街區,但官邸享有大使館的相同權利。
各國也可以向國際組織派遣外交代表,如駐歐盟大使、駐聯合國大使等。這些大使在駐在國(比如比利時和美國)享有與其他國家外交人員完全相同的權利。歐盟也向某些國家派出大使,但聯合國沒有單獨的駐各國大使,而是設立相關的外交代表處。
其它例外,如大英國協國家之間的外交代表機構稱「高級專員公署」。所有成員國駐聯合國的使節團均稱「常駐代表團」或「常駐代表處」,其最高代表為「常駐代表」與大使。教廷(梵蒂岡)派駐別國的外交代表稱「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辦公機構稱「教廷大使館」或「宗座代表駐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亞的使節駐外機構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稱「人民辦事處」,其最高代表稱為「秘書」(現已改回一般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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