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警察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細則之規定,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 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基準;本局及警察分局各種隊(分隊)執行行政警 察勤務時準用之。 第 三 條 本局勤務之實施,應攻守並重,日夜無間,普及轄區,並 以行政警察為重心,其他各種專屬警察勤務大隊、隊配合之,連成綿密 警察網,充分發揮整體警察勤務功能 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 四 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
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細則之規定,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 警察勤務規劃與執行之基準;本局及警察分局各種隊(分隊)執行行政警 察勤務時準用之。
第 三 條 本局勤務之實施,應攻守並重,日夜無間,普及轄區,並 以行政警察為重心,其他各種專屬警察勤務大隊、隊配合之,連成綿密 警察網,充分發揮整體警察勤務功能
第二章 勤務機構第 四 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 構。
第 五 條 本局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勤務基本單位,由 員警一人負責,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里劃設一警勤區;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里劃設一 警勤區;里過大者,得將一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為原則。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 應傳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 報經本局核備。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 六 條 本局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規 劃、勤務執行及督導,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並置警務員、巡官、或巡 佐為所長,指揮監督所屬員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 本局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另訂之。
第 七 條 分駐所、派出所配置警勤區員警過多者,得分組服勤。 偏遠警勤區,得設警察駐在所,由該管派出所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各直屬大隊、隊之勤務編組,除依建制運作者外,以綜合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