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公證費用應由誰負責繳納?金額多少? | 租約公證費用
宇進急著找房子住,在社區的房屋租賃公告欄內發現了合適的房屋資訊,透過紅紙條上所記載的電話,聯絡上了屋主。屋主恩美是個謹慎的人,堅持一定要辦理房屋租賃公證手續。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二萬元,租賃期間三年。承租人應於起租時交付押租金六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無息退還。租賃標的房屋之稅捐處課稅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一、公證費用應該由何人繳納?何時繳納?當事人不繳納公證費用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二、案例情形,宇進或恩美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楊冀華請求辦理公證必須支付公證費用,公證費用是請求公證或...
宇進急著找房子住,在社區的房屋租賃公告欄內發現了合適的房屋資訊,透過紅紙條上所記載的電話,聯絡上了屋主。屋主恩美是個謹慎的人,堅持一定要辦理房屋租賃公證手續。雙方約定:租金每個月新台幣二萬元,租賃期間三年。承租人應於起租時交付押租金六萬元,租賃期間屆滿時無息退還。租賃標的房屋之稅捐處課稅評定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
一、公證費用應該由何人繳納?何時繳納?當事人不繳納公證費用時,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二、案例情形,宇進或恩美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
■楊冀華
請求辦理公證必須支付公證費用,公證費用是請求公證或認證所需支付之代價。公證費用應由何人負擔?公證法本身並沒有明文規定。
公證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負擔
惟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證費用之負擔,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同法第十條之結果:
一、公證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二、聲請人為多數時:
(一)原則上平均負擔。
(二)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公證人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三)連帶或不可分之債,命連帶負擔。
(四)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公證行為所生費用,由該請求人負擔。
筆者認為聲請人為多數時,如聲請人間業已協議公證費用由其中一人全數負擔,或全部公證費用之內部分擔比例,公證人似無干涉之必要。反之,如聲請人間並未就公證費用之負擔達成協議,則應依公證法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公證費用應於何時繳納?公證法本身亦無明文規定。但依公證法第二十一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之規定,公證費用應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公證人得限期命其繳納。
如聲請人經命限期繳納公證費用仍拒繳納者,屬於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請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法定要件」,應予以拒絕公、認證之請求。
公證費用有法定計收標準
就具體個案應繳納多少公證費用?公證人得否像自由業之律師般,依執業年資、案情複雜程度及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