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澎湖縣政府 一級 主管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市)自治。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第五條 本府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參議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秘書掌理協調、機要等事項,消費者保護官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第六條 本府...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並監督鄉(市)自治。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
第五條
本府置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參議掌理法案審核、協調、核稿等事項,秘書掌理協調、機要等事項,消費者保護官掌理消費者保護事項,均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調解行政、公共造產、宗教、禮俗、墓政、戶政、兵役行政、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公庫、公債、庫款支付、出納、公產、地方金融、菸酒管理、地政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城鄉規劃、開發許可、都市計畫、建築管理、使用管理、國宅業務、違章拆除、工商業、能源開發、市場輔導、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 停車場管理、自由貿易區、招商窗口等事項。
四、教育處:掌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幼稚教育、特殊教育、家庭教育、體育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土木工程、道路工程、公共工程、停車場工程、下水道工程、水利工程、港灣工程、漁業公共設施興建維護、海岸管理、採購執行等事項。
六、旅遊處:掌理觀光行政、觀光特區、風景區規劃整建、觀光活動行銷、觀光產業投資輔導、旅賓館輔導、水上遊憩活動輔導、旅客申訴處理、交通行政、小三通、大陸事務等 事項。
七、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合作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勞資關係、勞工組織、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輔導、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八、行政處: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綜合計畫、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