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花錢買卻不能賣? 一次搞懂「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 ... | 車位 權狀 怎麼 看
法定停車場的登記方式以1991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為界: 1991年9月18日以前 可能以「主建物」方式登記,有獨立權狀,可以賣給任何人.也可能以「公設」方式登記,沒有獨立權狀,只能賣給同社區的所有權人. 1991年9月18日以後 只能以「公設」方式登記在權狀中,又依照登記在「大公」或「小公」,使用上略有些不同:1.若登記為大公,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持有產權,使用權屬於全體住戶,必須共同協商車位使用方式,例如抽籤或每季、每年輪流停車等.2.若登記為小公,經由分管協議方式將特定範圍的使用權限指定給特定住戶,不想要車位之住...
法定停車場的登記方式以 1991 年 9 月 18 日內政部函令為界:
1991年9月18日以前
可能以「主建物」方式登記, 有獨立權狀, 可以賣給任何人.
也可能以「公設」方式登記, 沒有獨立權狀, 只能賣給同社區的所有權人.
1991年9月18日以後
只能以「公設」方式登記在權狀中, 又依照登記在「大公」或「小公」, 使用上略有些不同:
1. 若登記為大公, 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持有產權, 使用權屬於全體住戶, 必須共同協商車位使用方式, 例如抽籤或每季、每年輪流停車等.
2. 若登記為小公, 經由分管協議方式將特定範圍的使用權限指定給特定住戶, 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需分攤持分, 因為在計算管理費和房屋稅時有差異.
目前多數車位登記為小公, 日後當車位要轉售時, 必須與主建物一併移轉, 且只能賣給同社區的所有權人, 不能想賣誰就賣誰, 不能單獨移轉給社區以外的人.
➪ 採「小公」方式出售, 由部份住戶登記, 最好能另編一共同使用部份建號, 與「大公」有所區隔, 以保障消費權益.
買房子時所附帶的車位雖然也要花錢,
但是無法將車位單獨出售給外人的.
需注意建物所有權狀裡的公共設施坪數是否有加計這個車位坪數與車位編號 (沒車位的住戶就不會登記這項坪數), 或在住戶規約中加註幾號車位為哪一戶專用.
➪ 不論登記時有無另編建號, 同一建物內仍可自由買賣.
「法定停車位」被歸在公設裡, 並會在建物權狀內載明編號.
(資料來源: https://goo.gl/zeKJgG)
但不管登記為大公或小公,只能在建物權狀內從共同使用持分坪數多寡來辨識,不會另外核發一張權狀;也因為共同使用部份,在每一持有人對所共有部份均有相同權利,地政機關也無法在權狀或登記簿上標示註記有無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