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2年) | 中文名字翻譯英文縮寫
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為準。三、地名譯寫原則,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名譯寫原則[1]。四、路、街名譯寫原則如下:(一)標示路、街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皆不加註聲調。(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東明路」譯為「DongmingRd.」。但第二個漢字音節為母音時,前面以短劃連接,例如「仁愛路」譯為「Ren-aiRd.」;「長安路」譯為「Chang-anRd.」。(三)路、...
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為準。
三、地名譯寫原則,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名譯寫原則[1]。
四、路、街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標示路、街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皆不加註聲調。
(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東明路」譯為「Dongming Rd.」。 但第二個漢字音節為母音時,前面以短劃連接,例如「仁愛路」譯為「Ren-ai Rd.」;「長安路」譯為「Chang-an Rd.」。
(三)路、街名太長時,可以空格,以詞句作段落。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數性意義者,統一採意譯,意譯用英文語言,例如「南路」譯為「S. Rd」,「一路」譯為「1st Rd.」。
(五)路、街名中,有外國人名、特定詞或約定俗成者,以沿用為原則。例如「羅斯福路」譯為「Roosevelt Rd.」、「台中路」譯為「Taichung Rd.」
(六)路、街名在譯音時得考慮傳統及歷史文化因素。
五、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姓」之每一個字母全部大寫(亦可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名」之每個漢字音節之第一個字母大寫,名字或複姓之漢字音節中間以短橫連接。「姓」在前,「名」在後為原則,姓之後加逗點;亦可依西方慣例,「名」在前,「姓」在後不加逗點。例如:
「楊林」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范開朗」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Fan, Kai-Lang」縮寫時為「Fan, K. L.」 「Kai-Lang FAN」縮寫時為「K. L. FAN」(二)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通用拼音。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
(三)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