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台中 汙 水 下水道 補助
一、臺中市政府為輔導臺中市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下達生效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 用之日一年內。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且經本局同意者 ,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
一、臺中市政府為輔導臺中市住戶自行將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補助申請期間為本要點下達生效日起至污水下水道公告開始使 用之日一年內。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且經本局同意者 ,得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之建築物位於臺中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 (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於地下層之建築物,經勘查 可藉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 行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藉重力排入 污水下水道而申請自行將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改 設為污水坑者。 前項第三款勘查作業,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環境(衛生)工程、土木或 水利專業技師公會辦理。 經本局通知之建築物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於本局核定後三個月 內完成改管聯接。但因特殊需要,得申請展延完成改管期限一次,展 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補助對象之事由致無法配合改管施工者 ,不受前項但書展延期間之限制。 第三項補助申請以一次為限。 經本局協助廢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及建築物已設有 切換裝置或備接管線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本局依自行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之地下層既有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數量予以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一)廢除地下層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每處補助新臺幣 四萬八千元。 (二)改設為污水坑者,依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