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55萬的美麗樂傳銷公司,是隋棠代言的這家嗎? PK 群宏 ... | 美麗樂代言人
傳銷公司缺失多罰55萬 【中央社╱台北17日電】2011.03.1712:23pm 公平會表示,美麗樂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有變更所在地、新增營業所及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報備,以及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契約未載有法定事項等多項缺失,處新台幣55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去年11月4日至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檢查,發現公司所在地已變更,並新增台中、高雄2處營業所,以及「美麗樂天然水果飲品-蘋果園」等11項傳銷商品未於法定期限內報備。 公平會並表示,美麗樂公司與參加人簽訂的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且未依規定載...
傳銷公司缺失多 罰55萬
【中央社╱台北17日電】
2011.03.17 12:23 pm
公平會表示,美麗樂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有變更所在地、新增營業所及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報備,以及與參加人簽訂書面契約未載有法定事項等多項缺失,處新台幣55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去年11月 4日至美麗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檢查,發現公司所在地已變更,並新增台中、高雄 2處營業所,以及「美麗樂天然水果飲品-蘋果園」等11項傳銷商品未於法定期限內報備。
公平會並表示,美麗樂公司與參加人簽訂的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且未依規定載明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的條件,以及因退出而生的權利義務內容。
另外,公平會發現,美麗樂公司也未依法在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美麗樂公司違反多項規定,處55萬元罰鍰,並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開始從事傳銷前,應備齊法定應記載事項,包括公司所在地、其他營業所及銷售商品品項等向公平會報備。如有變更,除部分事項得於變更後15日內報備外,應於實施前報備。
公平會表示,依辦法規定,傳銷組織參加人書面契約,應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參加人應負義務與負擔」、「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條件、內容及範圍」,以及「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條件及因退出而生的權利義務」等法定事項。
公平會指出,美麗樂公司是在民國96年9月4日報備,自同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
【2011/03/1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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