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宿舍設備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 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 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 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 ,依中央 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職務宿舍: 1、供下列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 任所居住: (1)本機關編制內人員。 (2)本機關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3)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機關服務者。 2、前目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1)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 (2)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 四、各機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建置職務宿舍: (一)業務性質特殊、員工需要安全保護、輪值夜班或機動值勤。 (二)位處離島、高山或偏遠地區。 (三)為提供派駐國外人員職務輪調回國服務期間居住之需要。 (四)因延攬人才之特殊需要。 前項職務宿舍建置方式如下: (一)優先調配經管之公有房舍,無適宜房舍可調配時,得申請撥用公有房舍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