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 新北市市徽
新北市政府(簡稱:新北市府)是中華民國新北市的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之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按《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24局、4處、1委員會等29個一級機關[註2]及28區公所[註3]。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時所成立的「臺北州廳」。1946年1月16日成立「臺北縣政府」。2010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並改名為新北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簡稱:新北市府)是中華民國新北市的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之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行政機關委辦事項,新北市依《地方制度法》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按《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24局、4處、1委員會等29個一級機關[註 2]及28區公所[註 3]。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時所成立的「臺北州廳」。1946年1月16日成立「臺北縣政府」。2010年12月25日,升格為直轄市並改名為新北市,並更名為「新北市政府」。
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設地方公共團體臺北州,並成立地方行政機關臺北州廳。臺北州廳以原臺北廳辦公廳舍為其辦公處所,即今監察院院舍。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轄域,臺北州劃出臺北市、基隆市後,改為臺灣省臺北縣,新設臺北縣政府。 1947年,臺北縣政府遷往板橋鎮,以海山郡役所為辦公廳舍。同年,臺北縣基隆區七堵鄉劃入基隆市。 1949年,臺北縣淡水區士林鎮、北投鎮劃出,改由草山管理局(之後改稱陽明山管理局)管理。 1950年,行政區域調整,取消縣轄區,原臺北縣宜蘭區、羅東區、北峰區太平鄉(今大同鄉)、南澳鄉新設宜蘭縣。臺北縣僅保留原縣直轄區(海山區)、新莊區、文山區、淡水區、基隆區、北峰區烏來鄉等轄域。 1968年,臺北縣景美鎮、南港鎮、木柵鄉、內湖鄉劃出,併入直轄市臺北市。 1977年,臺北縣政府進駐板橋市府中路的辦公大樓。 2003年,臺北縣政府遷至新板特區的臺北縣政府大樓,原大樓作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總局廳舍使用。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臺北縣政府更名為「新北市政府」。原本臺北縣有其縣徽,尤清上臺開始引進企業識別概念,縣徽之外另立代表縣府視覺標誌,臺北縣議會亦跟進;由於縣府全採視覺標誌而未現縣徽,不光民眾,連新聞媒體也把兩者搞混,實際上在中華民國內政部註冊僅縣徽圖樣一種[2][3]。尤清、蘇貞昌執政時期,各自設計一套視覺識別系統;至2006年時任縣長周錫瑋表示儘量不耗費龐大經費更換,別為個人又搞圖騰,若有需要將公開徵選,於是恢復使用縣徽[4]。同年,臺北縣政府文化局以縣徽增加色彩演繹作成視覺標識,雖在2008年被基於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