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辦法 | 新竹市演藝廳檔期
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計畫102.01.17訂定102.12.17修訂104.11.16修訂一、依據:本計畫依「新竹市文化局文化藝術活動申請暨補助作業規範」辦理。二、目的: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提升新竹市藝術人文風氣,充實市民藝文生活,增進市民藝術涵養,甄選優質富教育意義之音樂、戲劇、舞蹈及傳統戲曲等節目宴饗市民,特訂定本計畫。三、經費來源:本局「文教活動-演藝管理-獎補助費」項下支應。四、經費總額:於年度預算內辦理。五、申請時間、申請對象:(一)本審查作業一年二次,於每年一月、七月收件,二月、八月...
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計畫
102.01.17訂定
102.12.17修訂
104.11.16修訂
一、依據:
本計畫依「新竹市文化局文化藝術活動申請暨補助作業規範」辦理。
二、目的: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提升新竹市藝術人文風氣,充實市民藝文生活,增進市民藝術涵養,甄選優質富教育意義之音樂、戲劇、舞蹈及傳統戲曲等節目宴饗市民,特訂定本計畫。
三、經費來源:
本局「文教活動-演藝管理-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四、經費總額:
於年度預算內辦理。
五、申請時間、申請對象:
(一)本審查作業一年二次,於每年一月、七月收件,二月、八月審查,分別受理當年度下半年(7-12月)及翌年上半年(1-6月)之演出申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二)審查類別:分為音樂、戲劇(現代戲劇及傳統戲曲)、舞蹈三大類。
(三)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從事表演藝術活動之私法人、機構、團體或個人。
(四)具下列情事者,不予審查:
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同一年度內,相同演出內容或相同個人業經本局補助有案者。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參與審查者,應填具本局演藝廳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於1月或7月底前(以郵戳為憑)將審查資料寄至本局表演藝術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計畫內容須與文化藝術相關,並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及未來審查之參據。
(三)申請書表需以A4紙張裝訂及電腦繕打(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檢附資料如下:
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連同活動企劃書(含預算表)一式七份。 團隊立案證書、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各乙份。 團隊演出活動DVD或CD影音資料乙份。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5至7人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整體評估。
(二)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及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