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總區 | 新界南總區
.mobile{display:none}body.skin-minerva.mw-parser-output.ifmobile>.nomobile{display:inherit;display:initial}]]> 提示:此条目的主题不是香港警察總部。大埔區警察總部及大埔警署警察總區(英語:PoliceRegions,簡稱Region,是香港警務處為了執行日常的警察事務,所劃出的行政區域,與香港行政區劃存在著一定差異。警察總區分為6個,分別為港島總區、東九龍總區、西九龍總區、新界北總區、新界南總區及水警總區,各由一名職級為警務處助理處長的總區指揮官帶領。總區下設警區(俗稱環頭,District,區指揮官為總警司),區下設...
.mobile{display:none}body.skin-minerva .mw-parser-output .ifmobile>.nomobile{display:inherit;display:initial}]]> 提示:此条目的主题不是香港警察總部。 大埔區警察總部及大埔警署警察總區(英語:Police Regions,簡稱Region,是香港警務處為了執行日常的警察事務,所劃出的行政區域,與香港行政區劃存在著一定差異。警察總區分為6個,分別為港島總區、東九龍總區、西九龍總區、新界北總區、新界南總區及水警總區,各由一名職級為警務處助理處長的總區指揮官帶領。總區下設警區(俗稱環頭,District,區指揮官為總警司),區下設分區(Division),(部份)分區下設警署分區(Sub Division)。每總區均有總部,對下每區均有警署(部分區更設有警區總部,如中區警區總部等。),對下每分區均有分區警署,部份分區更設有警崗、警察服務中心(目前有一所,屬於中區警區總部建築群。)、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以至其他的警務設置,例如報案中心等。
香港開埠之初,香港地域只包括香港島,警察隊將香港島北岸稱為維多利亞城,劃分成四環,即西環、上環、中環和下環(即今灣仔與銅鑼灣),餘下地段再細分九約,大致由堅尼地城至銅鑼灣。數十年間在這些環內先後共設立過以號碼命名的9所差館(現稱警署),另設有較小型的差館,如坐落於香港仔、赤柱及薄扶林的差館沒有編號。
初時分為3區(District),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當時各區均由一名總警司擔任指揮官,後期再加上水警區。逐漸,發展提升至現今的地域總區(Region)界線,並且以一名警務處助理處長擔任指揮官,此乃成形於1982年的重組計劃。
總區職務[编辑]各總區指揮官在日常警察事務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並且負責實行總部所制定的政策和執行重點。香港警察總部對各總區作出行動支援提供資源,例如總區重案組、警察機動部隊大隊、衝鋒隊及總區轄下各個交通組,由總區指揮官根據該區的需要及行動職務決定分配[1]。
全香港的24個警區均設有警署,提供24小時的前線服務,負責執行傳統的警察事務,包括:保護生命、保障財產、防止罪行、偵查罪案、維持治安及對災難等作出迅速回應。總區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