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 | 苗栗縣生育補助
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應繳附書件注意事項 1.出生證明書。 2.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3.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出生通報表(出生60日內)辦理,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以申請人申報為準。(均須正本)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出生者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在國外出生者,應向移民...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2.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應繳附書件注意事項
1. 出生證明書。 2. 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3. 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出生通報表(出生60日內)辦理,其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別,以申請人申報為準。(均須正本) 4.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出生者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日期)、在國外出生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5. 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公文書及棄嬰照片查實辦理。6. 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 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申請期限
60日內
相關表單
委託書[1] 苗栗縣民生小孩,自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每一新生兒生育津貼調整為1萬元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二、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申請方式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三)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補助內容
(一) 自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