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古蹟列表 | 國定古蹟列表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1]《文化資產保存法[2]》第17條,古蹟[3]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1]。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4]或聚落。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5]、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2]。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1]《文化資產保存法[2]》第17條,古蹟[3]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直轄市定、縣(市)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1]。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價值者,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成為歷史建築[4]或聚落。
1982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定之初,係將古蹟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種,分別由內政部[5]、省(市)政府民政廳(局)、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2]。1997年4月第二次修法時,改依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3]。2000年1月第三次修法時,配合精省[6]政策而將省(市)定古蹟簡化為直轄市定古蹟[4];並在隨後修訂的施行細則中將原有省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7]。隨著2010年五都改制[8]及2014年桃園縣升格,其轄下之縣(市)定古蹟亦隨之改為直轄市定古蹟。
由於臺灣[9]本島的城鎮發展由臺灣府城[10]、彰化鹿港[11]及台北[12]艋舺[13]開始,有一府二鹿三艋舺[14]之謂,所以古蹟眾多,其中曾為臺灣統治中心的台南和台北兩地的古蹟數量均超過百處。而外島的金門[15]以及澎湖[16](平湖)開發比臺灣本島早,皆為海峽船隻往來的必經地,於是有燈塔碉堡等建築。基隆[17](雞籠)、淡水[18](滬尾)與都長期是商貿鼎盛的港口。新竹[19](竹塹)則曾是清代[20]淡水廳[21]的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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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中華民國法律 (www.wikiwand.com) 文化資產保存法 (www.wikiwand.com) 古蹟 (www.wikiwand.com) 臺灣歷史建築 (www.wikiwand.com) 中華民國內政部 (www.wikiwand.com) 精省 (www.wikiwand.com) 國定古蹟 (www.wikiwand.com) 2010年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