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公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辦法 | 游泳池 收費
第 一 條 為倡導游泳活動,發展全民運動,提昇公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服務品質,增進國民健康,充分發揮場地使用功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管理機關為本市體育處或游泳池所在地之區公所。 管理機關得委託民間經營游泳池,並由該經營業者訂定收費規定,其訂定或修訂之收費規定應報管理機關轉陳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 三 條 游泳池之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游泳...
第 一 條 為倡導游泳活動,發展全民運動,提昇公立游泳池(以下簡稱游泳池)服務品質,增進國民健康,充分發揮場地使用功能,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管理機關為本市體育處或游泳池所在地之區公所。
管理機關得委託民間經營游泳池,並由該經營業者訂定收費規定,其訂定或修訂之收費規定應報管理機關轉陳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 三 條 游泳池之開放時間由管理機關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游泳池場地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及水電費;其應繳納費額與供一般民眾使用之票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管理機關應主動公告下列事項,並於現場備有中英文完整標示:
一、游泳池水質、水溫及水深現況。
二、游泳池使用水質處理方法及用品名稱。
三、以明顯方式公告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及禁止事項。
管理機關得依游泳池實際管理情形,訂定管理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游泳池:
一、患有傳染病、心臟病或其他不適合游泳之疾病。
二、有吸毒或其他意識不清之情形。
三、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