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使用管理注意事項- 租借場地介紹 | 新莊勞工中心場地租借
新北市政府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515243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10539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各勞工中心,以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並落實勞工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使用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
新北市政府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515243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109105397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各勞工中心,以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並落實勞工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使用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 本要點所稱勞工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指新北市勞工活動中心及三重勞工中心。所稱場地,包括各中心演藝廳、會議室、教室、電腦教室、韻律教室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之場所。
四、 申請使用各中心場地應依新北市各勞工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規定繳納費用。
五、 各中心場地,除政府機關舉辦重要集會、慶典,得優先使用外,應提出申請並依核准順序使用。
六、 各中心場地,除本局自行使用外,各機關團體及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之:
(一)戲劇、音樂、舞蹈、演講、集會研習及電影賞析等。
(二)勞工正當休閒育樂及教育活動等。
(三)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七、 申請使用各中心場地,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表,經本局核准,並於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場地。
八、 使用各中心場地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使用場地前,使用人應會同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