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誼婚配公司之契約,於審閱期內告知解約 | 1 1 活動中心 解約
本人於日前(12/27)於板橋一聯誼性質之公司(O加O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書,合約內容係自107年12月27日起往後一年,該公司為本人提供一系列:一、建檔媒合服務 1.建立學員資料(含更新服務)2.完整記錄學員擇偶條件3.依擇友條件媒合到適合雙方或單方推薦進行邀約4.媒合引薦成功安排時間及場地 二、兩性顧問諮詢服務 1.提供戀愛諮詢2.約會後實況分析3.Line隨時諮詢 三、個人特質性向分析 1.個人特質分析2.精準分析個人優勢及缺點3.透過面談協助學員了解自我 合約之定價共計新台幣42,000 {第六條}乙方得於...
本人於日前(12/27)於板橋一聯誼性質之公司(O加O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書,合約內容係自107年12月27日起往後一年,該公司為本人提供一系列:一、建檔媒合服務
1.建立學員資料(含更新服務) 2.完整記錄學員擇偶條件 3.依擇友條件媒合到適合雙方或單方推薦進行邀約 4.媒合引薦成功安排時間及場地
二、兩性顧問諮詢服務
1.提供戀愛諮詢 2.約會後實況分析 3.Line隨時諮詢
三、個人特質性向分析
1.個人特質分析 2.精準分析個人優勢及缺點 3.透過面談協助學員了解自我
合約之定價共計新台幣42,000
{第六條}乙方得於簽訂合約日起審閱期三日內將契約撤回,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款項退還,但如有發生第七條任一情形則按照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如以發生服務使用(以服務啟動申請書為憑證)或活動報名或超過審閱期三日則須扣除已啟動之服務項目金額(以本合約記載之服務價目表之金額計算)加上本合約總價20%之違約金。
本人於今早(12/29)以通訊軟體告知當時接待我之人員本人將撤銷契約,內容入下:
不好意思,前日(107年12月27日)簽約時由於時間較為急迫,對於合約內容沒有深入了解,但經敝人這兩天思考過後,由於今年度在生涯及工作上另有其他規劃,發現貴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不能滿足於我個人之需求;而合約上寫明簽約後三日內仍可以單方面之意思表示進行撤銷,故已於稍早前請銀行取消本筆消費NTD42,000,並通過LINE向您告知撤銷契約之表示。
本案雖合約之服務價目表寫明第一項包含建立學員資料及記錄學員擇偶條件等…,價格共NTD6,000,但於當日提供此兩款服務時並無告知金額,於簽約當下方能得知此兩款服務之金額,個人認為貴司從業人員實有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個人對於貴司兩位從業人員下午至晚上提供約兩小時的服務時間亦表認同,經上網查詢資料,其他類似之交友聯誼產業若提供以上兩款服務之價格約為一次NTD500至NTD1,000,故當日貴司兩位從業人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