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華民國) | 台灣省轄市
市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單位之一,主要設置於城市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今日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中所指稱的「市」為設置於省之下,與縣同級之第二級行政區。過去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在實務上直轄。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地方自治團體。「市」的前身為古代的「府」。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將原有的「府」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直至廣州市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
市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單位之一,主要設置於城市地帶,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行政層級及自治權限。今日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中所指稱的「市」為設置於省之下,與縣同級之第二級行政區。過去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虛級化後由中央政府在實務上直轄。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中,市制分為以下層級,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市」的前身為古代的「府」。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將原有的「府」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直至廣州市在1921年成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
北洋時期[編輯]民國10年(1921年),以廣州為基地統轄南方各省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研議將廣州改設獨立的行政區劃,並研議制定相關法規。民國10年(1921年)2月,廣東省議會通過《廣州市暫行條例》,並於同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廣州市政廳正式成立,並由孫科任首任廣州市市長,廣州市乃成為全中國第一個「市」。同年3月,原隸屬廣東省澄海縣的汕頭,仿照廣州的模式制定《汕頭市暫行條例》,以此成立汕頭市,至此開啟了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潮。
民國10年(1921年)7月3日,北洋政府頒布《市自治制》,將「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兩種,均為法人;普通市隸屬於縣,特別市則與縣同級、其設置由內務部呈請大總統以命令定之;而作為首都的京都特別市(今北京市)較為特別,是直接受中央的內務總長(等同現今的內政部部長)監督。市的最高行政機關稱為「自治公所」,功能類似今日的市政府。中國各市均未採用。
國府與政府遷台前[編輯]國民政府以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中國後,在民國17年(1928年)頒布《市組織法》和《特別市組織法》,並將全市最高行政機關定名為「市政府」、最高民意機關定名為「市參議會」。民國19年(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亦稱直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即原之特別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市」以下設區,區之下再設保、甲;十戶至三十戶為一甲,十甲至三十甲為一保,十保至三十保為一區。市政府為一市之最高行政機關,市參議會則為一市之最高立法機關。
在民國38年(1949年)兩岸分治前,中華民國全國設有56個省轄市:
編號 市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