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短期出租 | 屏 東 火車 站 場地租借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場地短期租借作業須知ㄧ、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有效利用鐵路車站大廳、候車室、外廊、站外廣場及空地等場地,供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公司行號等,申請租借舉辦短期展示(售)、展演活動,特訂定本須知據以辦理。二、租借對象:(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二)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三)公司行號。三、租借場地承辦單位:(一)付費申請租用案件由各營業分處辦理。(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情形者,由本公司自行使用單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場地短期租借作業須知ㄧ、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有效利用鐵路車站大廳、候車室、外廊、站外廣場及空地等場地,供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公司行號等,申請租借舉辦短期展示(售)、展演活動,特訂定本須知據以辦理。
二、租借對象:
(一)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學校。
(二)依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三)公司行號。
三、租借場地承辦單位:
(一)付費申請租用案件由各營業分處辦理。
(二)符合第四點第一款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情形者,由本公司自行使用單位及本公司合作辦理單位辦理。
(三)承辦單位得事先規劃出可供短期租借之場地,經會同相關單位現場會勘同意後辦理。原規劃場地如有不宜繼續租借之情形,承辦單位不得再受理租借。
四、收費標準:
(一)使用費:
依據「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各車站站內及外廊場地租借使用費價目表」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各車站站外廣場及空地租借使用費價目表」(以下簡稱使用費價目表,附件1)計費,並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惟每次租借申請單一場地以未優惠之使用費價目表計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跨站場地不得低於5,000元,並以連續日計費,但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1、一般性活動:按各使用費價目表之規定計費,平日及補行上班日依表訂金額八折計費(假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及彈性放假日,其餘為平日)。
2、政府機關、學校舉辦或委託個人、團體或共同舉辦具商業行為或非公益性之展示(售)、展演活動,按使用費價目表八折計費。
3、辦理公益性質活動租用人資格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依法登記立案以公益為目的之公益法人,使用目的以政府施政宣導或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者為限,依各使用費價目表五折計費。
4、本公司促參案之民間機構或旅運販賣空間之承租人,申請租用該車站場地,按各使用費價目表五折計費。
5、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1)本公司自行使用。
(2)本公司合作舉辦之展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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