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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健全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之公開及有效管理,整合都市計畫資訊,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都市計畫資訊如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二、都市計畫研究規劃之住宅資訊及其相關資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公開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得以紙類或磁性檔方式產出。第四條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資訊性質、申請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種類及範圍。 第一項書表格式由主管...
第一條
為健全高雄市都市計畫資訊之公開及有效管理,整合都市計畫資訊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第三條
本辦法 所稱都市 計畫 資訊如 下: 一、依法公告之都市 計畫 相關資訊。 二、都市計畫研究規劃之住宅資訊及其相關資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得公開之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前項資訊得以紙類或磁性檔方式產出。
第四條
申請提供都市計畫資訊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 申請書一份。• 切結書一份。 主管機關得依都市計畫資訊性質、申請用途,限制提供都市計畫資訊之種類及範圍。 第一項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條
都市計畫資訊之使用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範圍為限。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都市計畫資訊轉錄、轉售、贈與或提供網路下載。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應依本辦法、著作權法、檔案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使用都市計畫資訊。
第六條
各類出版品、簡報、書面報告、申請文件或參與採購投標引用都市計畫資訊時,應於資訊右下角標示主管機關核准之文號。
第七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取得都市計畫資訊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使用。但政府機關因公務使用或已達成互惠協議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都市計畫資訊使用者加值利用都市計畫資訊所產生之他項成果,應先取得主管機關加值利用授權事宜後,始得對外販售或提供服務。
第九條
都市計畫資訊僅供參考使用,使用者引用時應負查證義務。
第十條
都市計畫資訊之受理申請、提供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