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租車、掛牌、領牌 | 買 計程車 注意事項
在國內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公路法第38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有詳細規定,而且對汽車運輸業之最低資本額、車輛數量也有要求。除計程車客運業、小貨車貨運業得個人經營外,其餘如遊覽車客運業、大貨車貨運業、租賃車葉,個人無法符合經營規模的要求,又不得個人經營。有些車主為了便宜行事,就將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衍生各種爭議。甚至衍生車行將車輛轉賣、或貸款之情事。台灣計程車制度經過幾十年工會與公會衝撞,對於計程車駕駛人及消費者的...
在國內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公路法第38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4條有詳細規定,而且對汽車運輸業之最低資本額、車輛數量也有要求。
除計程車客運業、小貨車貨運業得個人經營外,其餘如遊覽車客運業、大貨車貨運業、租賃車葉,個人無法符合經營規模的要求,又不得個人經營。有些車主為了便宜行事,就將車輛登記在車行名下,衍生各種爭議。甚至衍生車行將車輛轉賣、或貸款之情事。
台灣計程車制度經過幾十年工會與公會衝撞,對於計程車駕駛人及消費者的保護相當健全,舉「靠行制度」來說,計程車是運輸業可以自備車輛參與經營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有關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各執乙份,彼此遵循,除應遵守法令規定,提供駕駛人服務外,並不得有左列行為:一、轉賣營業車輛牌照。二、駕駛人之參與經營權移轉時,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收取不當費用。三、於汰換車輛時,向駕駛人收取費用。四、強制代駕駛人購置營業車輛。五、巧立名目向駕駛人收取不當費用。
相對於租賃車或其他運輸業,計程車靠行是有法律上的保障,而且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的車主,可於行照上加註車主名字,不會有產權上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