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公共設施保留地 | 公共設施有哪些
前言: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稅捐上的好處 (一)地價稅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19條)(二)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
前言: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本來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政府依法徵收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簡單的說就是都市計畫規劃將來要做為道路、港埠、綠地、學校、社教機關及市場用地等機關預定用地,日後由政府徵收開發使用。
一、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稅捐上的好處
(一)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法19條)
(二)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條)
(三)所得稅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都市計畫法第49條)
(四)遺產及贈與稅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都市計畫法第50條)
二、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何分別?
實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96年死亡,遺有鉅額財產,納稅義務人(繼承人)乙君及其他繼承人發現遺產中之9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市場用地,價額高達6千餘萬元,主張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經該局向主管機關查證該9筆市場用地雖為公共設施用地,惟依內政部函釋「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政府依相關規定獎勵民間興建完成,其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