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土地規範及工廠管理輔導法未登記工廠實施說明 | 國土計畫法農地工廠
一、<<國土計畫法[1]>>功能分區概述行政院於105年5月1日發布實施「國土計畫法」[2],其計畫細則、子法與功能分區劃分等相關作業已陸續進行研擬與討論,當中「國土計畫法」[3]第3條規定,根據土地特性、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層面,將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區,另外於符合「國土計畫法」第20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各項因素,予以劃分四大區之下的必要分類,以利進行適當土地使用管制。國土計畫法[...
一、 <<國土計畫法[1]>> 功能分區概述
行政院於 105 年 5 月 1 日發布實施「國土計畫法」[2],其計畫細則、子法與功能分區劃分等相關作業已陸續進行研擬與討論,當中「國土計畫法」[3]第 3 條規定,根據土地特性、國土保育利用及管理層面,將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區,另外於符合「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各項因素,予以劃分四大區之下的必要分類,以利進行適當土地使用管制。
二、 未登記工廠管理計畫
於「全國國土計畫」原則指導之下,未來未登記工廠土地將進行分級分類輔導與合法化,採用優先輔導地區指認、輔導轉型或遷廠之措施及推動土地合法使用程序三大主軸方向進行管理規範。
(一) 優先輔導地區指認
目前公部門主要透過三大策略方向作為未登記工廠優先輔導,如下:
方向一:特定地區輔導針對特定存在地區進行輔導,此部分以經濟部公告高雄市 41 區特定區為例,其中 22 區可直接申請用地變更者,截止至 108 年 4 月,4 區已通過高雄市經發局輔導完成審查、7 區審查進行當中、9 區將準備提出申請。
方向二:報編產業園區週邊以產業特性與發展區位考量,於產業園區附近或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規劃新設產業園區,提供適當比例產業用地,提供未登記工廠進駐,改善地區產業環境,強化土地管理成效。
方向三:具產業高潛力發展區篩選具高潛力之工廠群聚發產區,配合地區產業型態與土地使用分區,訂定合適國土功能分區或預留產業園區開發之儲備土地,如仁武產業園區、國 10 仁武大社沿線兩側、大發工業區西側台 29 沿線、鳥松仁武鳳仁路東側、仁武仁心路兩側、岡山嘉華地區等。
(二) 輔導轉型或遷廠之措施
未登記工廠未來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進行工廠申請列管後,土地再以產業特性、公共安全、環境要素等項目進行「國土計畫法」內分級分類輔導,除了提供適當產業用地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