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環保局廢棄物申報
事業廢棄物管理股 營建廢棄物管理、SARS、H1N1、禽流感廢棄物防疫稽查管制、污染事件緊急處理、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管制及管理。 污染源許可管理 事業廢棄物是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早年台灣經濟起飛初期,由於環保觀念未受重視,導致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造成土壤及水源的嚴重污染。故為有效且及時掌控事業廢棄物流...
事業廢棄物管理股
營建廢棄物管理、SARS、H1N1、禽流感廢棄物防疫稽查管制、污染事件緊急處理、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許可文件之核發與督導、查核、管制及管理。
污染源許可管理
事業廢棄物是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早年台灣經濟起飛初期,由於環保觀念未受重視,導致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造成土壤及水源的嚴重污染。故為有效且及時掌控事業廢棄物流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85年起陸續推行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報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等相關制度,利用方便快速的網路系統使事業廢棄物的產出及流向能得到有效控管,且事業單位也有遵循模式以合法清理其產生之廢棄物,而避免事業廢棄物污染事件一再的發生。
促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為使可資源化之物質能循環利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積極依廢棄物清理法推動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發布所管事業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加強廢棄物輸出入管理及國際交流合作
對於越境之廢棄物,依照輸出入管理辦法及巴塞爾公約管制規定,業者應取得廢棄物輸出入許可後,始得輸出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部分,需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另對於輸出之廢棄物,亦針對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勾稽、比對其廢棄物流向,了解輸出情形。並由海關協助邊境查核廢棄物違法輸入輸出之通報。
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股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為了替社會大眾把關,確認清除處理機構有充足之清除處理能力以清理廢棄物,且事業機構也能放心將廢棄物交予妥善清理。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91年5月10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的建立,更進ㄧ步的使具較高污染潛質的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