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台南 市建築管理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必要時,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 六條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 築線者,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必要時,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 六條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建 築線者,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興建農舍及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等農業 設施之土地得免臨接道路。 實施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及 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 平方公尺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基地得免臨接道路。但於 本自治條例修正後分割基地或增建、改建建物者,應合併計算 總樓地板面積。 前二項基地之進出通路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起造人自行解 決,並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負其責任。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主管機關另 定之。 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應自收件次日起七日內辦理完竣,並 將指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需會同道路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