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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申請民宿?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或第64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民宿管理辦法第5~6條防火及消防安全之限制。 Q2: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一)風景特定區(二)觀光地區(三)國家公園區(四)原住民地區(五)偏遠地區(六)離島地區(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九)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
Q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申請民宿?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或第64條及其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辦理完竣後,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建築物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不受民宿管理辦法第5~6條防火及消防安全之限制。
Q2: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Q3: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有哪些用地類別及建築物容許經營民宿? 答: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之住宅,及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 殖用地、鹽業用地之農舍允許經營民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
Q4:位於國有地也可以經營民宿嗎? 答: 只要依法向國有財產局承租,檢具相關土地使用證明文件,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住宅或農舍,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區域,均可提出民宿登記申請。
Q5: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申請登記民宿?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於取得民宿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文件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後應持續輔導及管理。
Q6:早期建築的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也可以申請經營民宿嗎? 答: 在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只要能提出建築執照、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 工證明書、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完納稅捐證明、繳納自來水 費或電費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 繪地圖其中一項,就可以申請經營民宿。(內政部 89.04.24 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
Q7: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