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 ... | 台灣珍貴樹種
文/林務局林耿民 壹、前言 近年來國有天然林內,時有發生山老鼠為竊取紅檜、扁柏等檜木林木樹瘤而伐倒千年神木情事發生,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雖啟動檢、警、林平臺,透過檢方指揮偵辦,因而破獲整個盜伐與銷贓集團,但遭受破壞之千年神木卻已無法恢復。此外,近年紅檜、扁柏、紅豆杉及牛樟等珍貴樹種之木材,價格昂貴,竊取及銷贓行為之不法獲利應予積極遏止。爰林務局於101年針對森林法第50條及第52條,有關違犯竊取森林法主、副產物之刑責,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尤其針對貴重木加重罰責。 「森...
文 / 林務局 林耿民
壹、前言
近年來國有天然林內,時有發生山老鼠為竊取紅檜、扁柏等檜木林木樹瘤而伐倒千年神木情事發生,本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雖啟動檢、警、林平臺,透過檢方指揮偵辦,因而破獲整個盜伐與銷贓集團,但遭受破壞之千年神木卻已無法恢復。此外,近年紅檜、扁柏、紅豆杉及牛樟等珍貴樹種之木材,價格昂貴,竊取及銷贓行為之不法獲利應予積極遏止。爰林務局於 101 年針對森林法第 50 條及第 52 條,有關違犯竊取森林法主、副產物之刑責,提出相關修正草案,尤其針對貴重木加重罰責。
「森林法第 50 條及第 52 條」修正案經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後陳報行政院,並於 103 年 5 月 29 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於本 ( 104 ) 年 4 月 21 日三讀通過,且於 5 月 6 日經總統令頒增訂。其中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經林務局擬定「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草案,明訂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香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櫸(臺灣櫸)、烏心石、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 12 種樹種為該項所定之貴重木。經依法預告後,本會以 104 年 7 月 10 日農林務字第 1041741162 號正式公告。
貳、公告訂定內容及說明
本會按森林法第 52 條第 4 項之定義,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者。將臺灣扁柏、紅檜、巒大杉(香杉)、臺灣肖楠、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臺灣杉、烏心石、櫸(臺灣櫸)、牛樟、臺灣檫樹、黃連木、毛柿等 12 種樹種,公告為貴重木之樹種(詳下表),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經濟價值:
(一)以往認知國產木材屬貴重木者,係指木材之紋理、材質等屬市場接受度高及商業價值高,木材分類為針葉樹、闊葉樹之一級木者。前開樹種除南洋紅豆杉(臺灣紅豆杉)、臺灣杉外,其餘樹種均為現行國家標準之木業標準-木材之分類( 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