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 台南生育補助2019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號令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A號令修正發布自100年10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發布自106年7月3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發布自108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81171782A號令修正發布自109年1月1日施行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臺南市政府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府民戶字第1000242783號令發布並自10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府民戶字第1000750579A號令修正發布自100年10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府民戶字第1060299110A號令修正發布自106年7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府民戶字第1070920317A號令修正發布自108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府民戶字第1081171782A號令修正發布自109年1月1日施行
一、為獎勵本市市民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四、符合第三點申請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設籍登記為準。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六、戶政所辦理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發現有符合第三點申請資格者,應主動告知,並協助其辦理申領。
七、申請人經查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