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隔間 法規
內政部85.5.29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令訂定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 內政部92.6.24台內營字第09200873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並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內政部台108.6.17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令修...
內政部85.5.29台內營字第8572676號令訂定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887369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內政部89.9.1台內營字第8985763號令修正 內政部92.6.24台內營字第092008739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並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內政部99.12.23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 內政部102.3.1台內營字第1020801295號令修正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 內政部台108.6.17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內政部111.6.9台內營字第1110810081號令修正第二十條條文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