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交通標誌 | 韓國交通號誌
不同管理者豎立的交通標誌例子。照片前方的「道路收窄」及「慢駛」是由該路段的道路管理機構所設置;後方的「不准大型貨車駛入」「最高時速30公里」等標誌則由公安委員會所設置。兩個機構設置的標誌由兩支不同的柱所豎立。日本交通標誌的設立,基本上是由兩大機構負責。一是基於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由各都道府縣下設的各個公安委員會所設立;又或基於《道路法》由該路段的道路管理機構(國土交通省、各都道府縣又或NEXCO)所設置。日本的交通標誌大致分為兩大類:正式標誌(本標識)及輔助標誌(補助標識)。當中在「正式標誌」之上...
不同管理者豎立的交通標誌例子。照片前方的「道路收窄」及「慢駛」是由該路段的道路管理機構所設置;後方的「不准大型貨車駛入」「最高時速30公里」等標誌則由公安委員會所設置。兩個機構設置的標誌由兩支不同的柱所豎立。日本交通標誌的設立,基本上是由兩大機構負責。一是基於日本的《道路交通法》由各都道府縣下設的各個公安委員會所設立;又或基於《道路法》由該路段的道路管理機構(國土交通省、各都道府縣又或NEXCO)所設置。日本的交通標誌大致分為兩大類:正式標誌(本標識)及輔助標誌(補助標識)。當中在「正式標誌」之上再細分4類:資訊性標誌(案内標識)、警告性標誌(警戒標識)、強制性標誌(規制標識)及指示性標誌(指示標識)。
標誌大小[編輯] 「停車」(330)及「前方有行人橫路處」(407)例子,[1]日本相關道路法規,對交通標誌的大小有所規定。在一般速度限制在時速6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標誌會比標准規定放大2倍;在時速10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更會被放大2.5倍,以保持標誌在高速經過時的可閱性。
從來,在日本的所有道路上使用的交通標誌標准,都是基於《有關交通標誌、劃線及道路標示的指令》(道路標識、区画線及び道路標示に関する命令)(下稱『標誌令』)」所規定。但在地方分權的概念之下,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各都道府縣的道路及各市町村的道路上使用的交通標誌的大小,都改為概據作為該路段的道路管理機構的各級自治體的條例所訂明。該段法律具體內容,亦即《道路法》第45條的修訂內容如下:外部參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道路法第45條第3項 在各都道府縣的道路又或各市町村的道路上設置的交通標誌之中,因應內閣府令・國土交通省令而訂明的大小尺寸,無論之前的規定如何,如今都須因應同項的內閣府令・國土交通省令的規定而作出酌情,改為由該當都道府縣的道路又或市町村的道路的道路管理機構,亦即道路所在的地方公共團體的條例來訂明。
藉著上述的法規修訂,諸如金澤市等曾因景觀上的觀點而表達出希望設置較小型的交通標誌的方針,但因違反了當初的《標識令》而一直不被認可(《標識令》別表第二備考一(二)1及(五)2)。結果藉著這次修訂,該市向內閣府以「標誌特區」的名義來申請,終在2006年3月獲得國會認可[2],成為了地方的交通標誌的大小首次由各地方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