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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第一次修正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93.9.27)第二次修正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99.10.4) 第三次修正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102.3.5)第四次修正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105.9.6)第五次修正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110.1.20)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1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第一次修正9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93.9.27)
第二次修正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99.10.4)
第三次修正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102.3.5)
第四次修正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105.9.6)
第五次修正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110.1.20)
第一條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1 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辦理。
第二條 為有效管理及活化國有財產收益,提供使用本校各校舍場所,特訂定「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校舍係指:階梯教室、專科教室、會議室、普通教室、圖書館、田徑場、網球場、排球場、籃球場、體育館、游泳池、射箭場及各中廊空間等場所。
第四條 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及行政工作下,本校校舍場所得提供校外單位辦理短期非連續活動使用,並依「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舍場所提供使用收費標準表」(附件)計算相關費用。
第五條 本校校舍對於從事政治性及宗教性宣傳與活動之申請,概不受理。
第六條 本校除提供場地及設施之使用外,汽車之停車位停滿為止,但本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