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得任意臨檢之我見@ linsos2002的部落格 | 警察可以臨檢汽車旅館
警察不得任意臨檢之我見世界人權日剛過,台彎人權促進會及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都分別提出人權指標或報告,結果顯示,不但社會大眾依然認為司法人權不公,警察執法不利,對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正好對我警察長期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臨檢、盤查等勤務受到衝擊,因而要求我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如此我警方常以全免掃色情、酒測、路檢之勤務執行,在大法官解釋後,欠缺客觀合理情況的臨檢,民眾或業者當可以向警方說「不」,那哪能談治安的維護呢? 由於這號解釋的聲請人李榮富,並非何等大人物,但他的遭遇或許是尋常百...
警察不得任意臨檢之我見
世界人權日剛過,台彎人權促進會及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都分別提出人權指標或報告,結果顯示,不但社會大眾依然認為司法人權不公,警察執法不利,對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正好對我警察長期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臨檢、盤查等勤務受到衝擊,因而要求我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如此我警方常以全免掃色情、酒測、路檢之勤務執行,在大法官解釋後,欠缺客觀合理情況的臨檢,民眾或業者當可以向警方說「不」,那哪能談治安的維護呢?
由於這號解釋的聲請人李榮富,並非何等大人物,但他的遭遇或許是尋常百姓的切身經驗。雖當初李榮富是因隻身在台北士林區重陽橋上行走,被我員警認為「形跡可疑」而予臨檢,因而讓李員認為走路不必帶證件之理由拒絕出示,致使執勤員警即出手觸碰李某的上衣口袋而遭李某不滿員警以搜身方式辱罵三字經,因此依妨礙公務罪嫌提起公訴,終被高院判決有罪定讞。此案在士林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員警未持搜索票即對民眾搜身,已構成「非法搜索」,判決妨害公務罪不成立,這樣一來對我員警日後執法,必應更加注意人權的維護。雖然有檢察官為之上訴,結果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這樣的搜身屬「盤查權」範圍,而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士林地院更審。以未受到更大的違法衝擊,然而就曾認為高院對「盤查權」的交待極為攏統,有待釐清之時,李榮富就因此為了爭取權利,提起聲請大法官解釋,致警察不得任意臨檢,必須因車輛外觀可疑才能攔車、旅館房間有具體嫌疑,才能查看。如此民眾只要行得正、走得穩,管他是三更或白晝,我員警都無權任意較證件拿出來!對日後我警察平常以大批優勢警力衝入酒店、KTV、PUB,要求所有服務生和酒客都拿出證件來一一檢查等方式視為違法,惟我員警在公共場所臨檢時,僅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可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情形,得可依具體線報或長期的分析資料作為針對特定場所「攻堅」的依據,現將不能再以撒網撈魚、霰槍打鳥,到處臨檢,撈到多少算多少了。
靜觀先前我警察臨檢以「叩叩叩,警察臨檢,請開門。」投宿汽車旅館的民眾,在睡夢中聽到警察敲門臨檢,百般不願,但又怕吃上妨礙公務官司或受員警破門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