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花蓮警光山莊訂房規定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下稱本會館)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 親屬住宿休憩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 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前項所稱親屬,以警察機關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第 三 條 本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第 四 條 本會館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花蓮縣花蓮警光會館(下稱本會館)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 親屬住宿休憩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 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前項所稱親屬,以警察機關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
第 三 條 本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會館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上午十一時以前退房;逾午夜 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