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服務項目-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 | 低收入戶補助金額2021
一.申請資格:(一)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低收入戶12,388元、中低收入戶18,582元整)(二)動產:包括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109年台灣省動產公告金額每人每年為:低收入戶75,000元、中低收入戶112,500元整)(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109年台灣省不動產公告金額每戶為:低收入戶353萬元、中低收入戶530萬元整)二.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三.應備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二)全戶戶籍證明資...
一.申請資格:(一)凡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109年度最低生活費為:低收入戶12,388元、中低收入戶18,582元整)(二)動產:包括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109年台灣省動產公告金額每人每年為:低收入戶75,000元、中低收入戶112,500元整)(三)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109年台灣省不動產公告金額每戶為:低收入戶353萬元、中低收入戶530萬元整)
二.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應備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二)全戶戶籍證明資料(含除戶資料)。(三)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如無法檢附,則由中央系統查調)。(四)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如無法檢附,則由中央系統查調)。(五)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規定,內政部頒定台灣省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等級如下:(一)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二)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三)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五.現金給付標準如下:(一)第一款:每人每月發給11,040元家庭生活補助費。(二)第二款:每戶每月發給6,358元家庭生活補助費;戶內15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802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358元就學生活補助費。(三)第三款:15歲以下(或滿16歲但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月發給2,802元兒童生活補助費;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6,358元就學生活補助費。
但列冊第二款與第三款,就讀國中之學生畢業當年若繼續升學,該年7月與8月繼續發給兒童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2,802元,9月起發給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6,358元;國中畢業後若未繼續升學,自該年7月1日起停發兒童生活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