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辦法 |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場之秩序,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第三條(管理範圍)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於地下一、二樓之停車場。(本辦法亦適用於大型重機車)第四條(車位管理)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證停車,區分所有權人每一車位限發一張停車證及一個遙控器,以管制進出...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場之秩序,維護車位所有權人之權益,特依城品公寓大廈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導及管理機構)
本辦法之督導機構為本規約第五條規定組成之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機構為與本社區訂定管理服務契約之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管理範圍)
本辦法之管理範圍為本公寓大廈設置於地下一、二樓之停車場。(本辦法亦適用於大型重機車)
第四條(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一律憑證停車,區分所有權人每一車位限發一張停車證及一個遙控器,以管制進出。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私自影印停車證或拷貝遙控器使用或將停車證或遙控器借予他人使用。
二、區分所有權人領取遙控器應付押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於遷出本社區或轉讓所有權時,應填具遙控器押金發還申請單(如附件一),向管理委員會申辦押金退還。
三、停車證遺失或遙控器損壞時,區分所有權人應書立切結書(如附件二),分別向管理委員會辦理停車證換證或遙控器價購事宜。
四、訪客有臨時停車之需要者,僅限於該受訪之區分所有權人車位未停放車輛時始得進入停車;於該區分所有權人之車輛進入時,該訪客之車輛應立即駛出,不得停放其他車位。違反本項規定者,管理服務人員得令其立即駛離本停車場。
五、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伍佰元整。
六、汽車停車位管理費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每年斟酌實際情況之需要,經重新檢討後,公告調整之。
第五條(車位轉讓)
區分所有權人如將車位出售或出租,應即通知管理委員會,並憑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原發停車證向管委員換領新證,以便納入管理。
第六條(使用守則)
一、車輛駕駛人應將停車證貼於車前玻璃之左下方,憑以通行。
二、車輛駕駛人應按規定之車位停放,不得佔據他人車位。
三、停車時應將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並防範倒車時因視線不佳而發生事故。
四、車輛進出應依照紅綠燈及行進動線指示方向行駛,嚴禁逆向行駛。
五、本停車場不得有私自安或堆置物品等變更停車使用之行為。
六、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