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社會救助金專戶 | 屏東社會救助委員會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得接受所屬人員及外界主動捐贈,以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苦民眾生活;如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發起勸募,以救助災黎;爰訂定本規定。二、 本府設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機關。三、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如下事項: (一) 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 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 本專戶經費年度運用方針及計劃執行報告。 (四) 本專戶之管理及...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得接受所屬人員及外界主動捐贈,以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苦民眾生活;如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發起勸募,以救助災黎;爰訂定本規定。二、 本府設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機關。
三、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本府應組織本專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如下事項: (一) 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 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 本專戶經費年度運用方針及計劃執行報告。 (四) 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 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 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 捐款人代表ㄧ至二人。 (三) 工商企業代表ㄧ至二人。 (四) 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ㄧ至二人。 (五) 宗教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六) 專業學者ㄧ至二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連選得連任。
五、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另其他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社會處長擔任,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指派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七、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 本專戶之孳息。 (三) 中央補助款。 (四) 其他收入。其中(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稚得就基金孳息部份運用之。
八、 本專戶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 急難救助。 (二) 本委員會所通過並知會本府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三) 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ㄧ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台幣ㄧ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