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 文化中心圖書館借書證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府文圖字第09600010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宜文圖字第097000198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府文圖字第1010002011號函修正發布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日(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每週一休館。 (二)青年閱覽室開放時間為週一(八時至十七時);週二至週日(八時至二十...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府文圖字第096000100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宜文圖字第0970001984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府文圖字第1010002011號函修正發布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時間: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日(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每週一休館。 (二)青年閱覽室開放時間為週一(八時至十七時);週二至週日(八時至二十時)。 (三)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四)休館日:每週一、民俗節日、國定假日、每月最後一天(本館清潔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 三、借閱證申請: (一)本館借閱證分為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個人借閱證)及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家庭閱讀卡(以下簡稱家庭閱讀卡),適用本縣各公共圖書館。 (二)民眾可至本館服務台申辦個人借閱證,需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凡設籍宜蘭縣之民眾,每戶得申辦家庭閱讀卡乙張,申辦時應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駕照等至文化局及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 (四)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發現除沒收外,並停止一年借閱權利。若有冒用情事,所生損害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五)借閱證使用期限,本縣讀者為五年,外縣市讀者為一年,到期者應持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至本館核對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繼續使用。 (六)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攜帶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如有遺失應攜帶證件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手續,因未辦理掛失,致發生冒借圖書資料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七)民眾可自備悠遊卡至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個人借閱證,相關規定與個人借閱證相同。 (八)遺失換證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民眾以悠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