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美國 台灣 協議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MutualDefenseTreaty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DefenseTreaty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dtheRepublicofChina美援在台灣的通用標誌之一類型軍事協定簽署日1954年12月2日簽署地點 美國華盛頓特區生效日1955年3月3日失效日1980年1月1日締約方 中華民國 美國引文11U.S.T.1632;T.I.A.S.No.4509語言英語漢語《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MutualDefense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DefenseTreatybetweentheUnitedStatesofAmer...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美援在台灣的通用標誌之一類型軍事協定簽署日1954年12月2日簽署地點 美國華盛頓特區生效日1955年3月3日失效日1980年1月1日締約方 中華民國 美國引文11 U.S.T. 1632; T.I.A.S. No. 4509語言英語漢語《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稱之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
時代背景[編輯]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取得大陸政權後,自1950年10月15日後入朝投入韓戰,並以軍事及政經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國無法獨力遏止國際共產主義勢力蔓延亞洲,東南亞各國驚恐會發生像美國總統艾森豪所提出的「骨牌效應」,一個個赤化為共產國家。於是,美國出面說服英國和法國,號召與東南亞具有利害關係的「自由世界國家」,共同研議組織一個類似歐洲「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集體安全保障機構。
不過,就在東南亞公約組織(SEATO)倡議階段,中華民國政府在積極爭取加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各種方式企圖阻撓。先是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