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 | 退休公務人員可否申請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51~60 Q51、育嬰假期間是否可請領生育補助、喪葬補助? A51、依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補助;其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Q52、懷孕23週流產,可否申請生育及喪葬補助? A52、1.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懷孕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前項5個月係以妊娠5個月(28×5)計算。故如懷孕已滿140(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2.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年1月3日75局肆字...
「生活津貼福利」相關問題51~60
Q51、育嬰假期間是否可請領生育補助、喪葬補助?
A51、依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補助;其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
Q52、懷孕23週流產,可否申請生育及喪葬補助?
A52、1.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公教人員懷孕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前項5個月係以妊娠5個月(28×5)計算。故如懷孕已滿140(28×5)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2.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 年1 月3日75 局肆字第00508 號書函釋:「喪葬補助之申請依規定應以有無喪葬事實與喪葬費用之支付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出生4 小時後死亡,如確有支出喪葬費用之事實,得依行政院臺40 統字第1979號函規定,核給喪葬補助費。」本案流產不符上開情形,不可申請喪葬補助。另死產或引產,亦不得申請喪葬補助。
Q53、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而請留職停薪人員,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請領生活津貼眷屬喪葬補助費?
A53、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年5月6日67局肆字第07869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2、但依該局94年5月2日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釋,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復依該局96年10月12日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基於倫常及公平一致處理之考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非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亦得依規定申請喪葬補助,並追溯自96年1月1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3. 綜上:除因育嬰、侍親、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依親而留職停薪者(不含進修),其親屬(依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