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自由心證有多自由?是法官的尚方寶劍? | 自由心證限制
▲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時,自應謹慎再謹慎,畢竟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判斷,影響的卻是一個人的一生。(圖/視覺中國CFP)台語有句俗諺,「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有時同一個案件,明明事實及證據都不變,為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有罪,二審法院卻改判無罪?甚至,相信不少人都有類似的感受:「進法院就像去廟裡抽籤,好的法官讓你上天堂,不好的法官讓你住牢房」。一切問題的源頭,好像都來自法官的「自由心證」?民眾對於何謂「自由心證」,常常一知半解,自然容易誤認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決,就是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這...
▲法官在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時,自應謹慎再謹慎,畢竟法官對一個案件的判斷,影響的卻是一個人的一生。(圖/視覺中國CFP)
台語有句俗諺,「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有時同一個案件,明明事實及證據都不變,為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有罪,二審法院卻改判無罪?甚至,相信不少人都有類似的感受:「進法院就像去廟裡抽籤,好的法官讓你上天堂,不好的法官讓你住牢房」。一切問題的源頭,好像都來自法官的「自由心證」?
民眾對於何謂「自由心證」,常常一知半解,自然容易誤認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決,就是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這也是造成今日民眾不信任司法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們必須正確了解自由心證的內涵。
以刑事案件來說,自由心證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也就是說,法律賦予法官依其確信評價證據「證明力」的權利,讓法官在具體個案中,審酌所有合法可用的證據,加以判斷取捨而自由形成心證,藉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官的自由心證如何具體運用,茲舉一實務案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素不相識,某甲僅因與某乙發生行車糾紛,即持西瓜刀攻擊某乙,致使某乙左手上臂、左手指、左下顎、左上額、鼻間等9處刀傷,且左下顎撕裂傷口長達8公分×2.5公分,一審法院認為某甲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