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 | 團保理賠範圍
過去「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為商業型保險,由政府公開招標並以保費低者得標,得標的保險公司需自負盈虧。但在低保費、高理賠率等因素下,保險公司常因虧損而降低承作意願。為使學保制度更加完善,並讓學生獲得更好的保障,教育部近年來經與產官學各界會議研商,陸續完成學保條例訂定與三項子法審訂及公告,於109年8月起學保改為「政策型保險」。 今年7月9日由本公司得標,連續四年承作學生團體保險,與教育部共同守護300萬高中職以下學生及幼兒園幼兒。109學年度起的「學保新制」由政府負擔盈虧,本公司則提供學保相關服務...
過去「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為商業型保險,由政府公開招標並以保費低者得標,得標的保險公司需自負盈虧。但在低保費、高理賠率等因素下,保險公司常因虧損而降低承作意願。為使學保制度更加完善,並讓學生獲得更好的保障,教育部近年來經與產官學各界會議研商,陸續完成學保條例訂定與三項子法審訂及公告,於 109 年 8 月起學保改為「政策型保險」。
今年 7 月 9 日由本公司得標,連續四年承作學生團體保險,與教育部共同守護 300 萬高中職以下學生及幼兒園幼兒。109 學年度起的「學保新制」由政府負擔盈虧,本公司則提供學保相關服務(如承保作業、代行收取保費、代行理賠給付等)並收取行政作業事務費,保險期間自民國109/8/1 零時至 110/7/31 午夜十二時止,為期一年。 其他重點摘要如下:
【保費相關】
1.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8條,保費由教育部「保險費審議會」訂定公告。
2. 本公司於教育部通知後,8/4(二)起,開放學校進行上網投保作業,學童保障不受影響,一樣是 8/1(六)生效。
【理賠相關】
1. 醫療保險金、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及集體中毒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人之順序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2. 若有理賠爭議,由專責的爭議處理機構負責協助調處。
3. 經濟弱勢(低收、中低收入家庭)學生未達 500 元之醫療理賠,可依條款給付。
4. 流產或分娩及其支出之掛號、門診費用可以申請理賠。
5. 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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