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交通部觀光局91年10月9日觀業字第0910026947號函訂頒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公告修正(增修第12條之1)(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年月日由甲方攜回審閱)立契約書人旅客姓名:(以下稱甲方)旅行社名稱:(以下稱乙方)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條(國內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內旅遊,指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甲方要求乙方代為安排國內交通工具...
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
交通部觀光局91年10月9日觀業字第0910026947號函訂頒
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7日觀業字第0990044124號函公告修正
(增修第12條之1)
(本契約審閱期間一日, 年 月 日由甲方攜回審閱)立契約書人
旅客姓名: (以下稱甲方)
旅行社名稱: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一條(國內旅遊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國內旅遊,指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自由地區之我國疆域範圍內之旅遊。 第二條(個別旅遊之定義及內容) 本契約所稱個別旅遊係指:甲方要求乙方代為安排國內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或甲方參加乙方所包裝販賣之交通工具、住宿、旅遊行程之個別旅遊產品。 第三條(預定旅遊地及交通住宿內容) 本旅遊之交通、住宿、旅遊行程詳如附件。 前項記載得以所刊登之廣告、宣傳文件代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載明僅供參考者,其記載無效。 第四條(集合及出發時地)
甲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達致無法出發時,亦未能中途加入旅遊者,視為甲方解除契約,乙方得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理。
第五條(旅遊費用及其涵蓋內容)
旅遊費用共:新台幣 元 ,甲方應依下列約定繳付: 一、簽訂本契約時,甲方應繳付定金新台幣 元。 二、其餘款項於出發前三日時繳清。 甲方依前項繳納之旅遊費用,應包括本契約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交通費用、旅館住宿費用、旅程遊覽費用。但如雙方約定另含其他費用者,依其約定。
第六條(怠於給付旅遊費用之效力)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怠於給付旅遊費用者,乙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沒收其已繳之訂金。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旅客協力義務)
旅遊需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者,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逾期不為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