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 屏東停車場收費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依據停 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費 停放車輛之下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 方式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第...
第一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依據停 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指經核准設置供公眾繳費 停放車輛之下列場所: 一、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 方式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得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第四條 停車場收費管理,由本府僱用人員充任或委由民間業者經營。
第五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範圍、方式及費率種類,由本府公告後實施。 第六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 ,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十元;機 車及慢車每次新臺幣十元。 前項以時或以次計算者,應以該路段牌示公告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以次計算者,主管機關得依路邊停車場特性,公告實施該 計次時段,每一時段,分別計價。 第七條 路外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十元,機 車及慢車每次十元,每次以當日為限。 三、以月計算者:大型車每月不得高於新臺幣七千二百元、小型車每月不得 高於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前項第一款逾一小時未滿三十分及逾三十分鐘之收費計算方式,由主管 機關現場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以次計算者,主管機關得依路外停車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