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中國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4]:8251。全文共14章、175條[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詳見法律聲明。《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4]:8251。全文共14章、175條[4]:8251,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5]。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憲法施行前,國共內戰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台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致使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該條款至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做為配套,國民大會同時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應對當前國情,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現已經過7次修訂。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的憲政現況,就算身為國會的立法院都不能隨意變動《憲法》的法律條文,只能提出「憲法修正案」,經立法委員議決通過後交公民投票複決,始生效力。[註 1]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保障自由與人權、政府機關相互制衡、婦女權益(婦女權利)、弱勢族群及少數族群、生態保護與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社會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編輯]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1912年3月8日,當時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又稱臨時約法、民元約法,同年3月11日,時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臨時約法的施行,將其作為國家的臨時基本法,袁世凱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生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朝歷代首次將「主權在民」的思想寫入法規。
1913年,以臨時約法為基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