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簽下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就必須做牛做馬? | 奇美食品超時加班
桃園一名何姓男子任職中壢某電子線工廠,在連續工作22日後發生中風,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無法行走無工作能力,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後向公司求償18617224元,公司辯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認為,他既不是鄉民謔稱之恐龍,也不認為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說的加班是作功德,於是判公司應賠償835萬多元。●法律評析1.什麼是正常工作時間?勞基法分成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約定正常工作時間(1)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2)約定正常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
桃園一名何姓男子任職中壢某電子線工廠,在連續工作22日後發生中風,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無法行走無工作能力,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後向公司求償18617224元,公司辯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認為,他既不是鄉民謔稱之恐龍,也不認為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說的加班是作功德,於是判公司應賠償835萬多元。
●法律評析
1.什麼是正常工作時間?
勞基法分成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約定正常工作時間
(1)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約定正常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分配後一天最多只能工作十小時。
有此種約定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如果約定的工作時數分配結果,符合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未超過四十小時,就不受到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規定的限制。(勞基法第30條)
2.雇主應如何使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上班?也就是透過什麼程序才能合法讓勞工超時加班?
法律有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2條)。
超時加班是讓勞工的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工作時數超過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
而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同意方式簡單來說,就是總公司之下如果有不同的分公司,那麼要分公司的工會同意才可以;如果分公司沒有工會,就要讓分公司自己做成勞資會議才算合法的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07 月 16 日勞動二字第 0920040600 號)
3.自願超時同意書到底合不合法?
勞基法規定的員工可超時工作時數,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