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鳳專欄】外籍看護如果中途解約?或是期滿不做了?雇主 ... | 外籍看護法規
小嫻苦惱好一陣子了,每次回娘家時,阿嬤都會跟她抱怨,外籍看護阿娣經常頂嘴,要不就是奚落東、數落西的。 小嫻父母早逝,是由阿嬤一手帶大的,但是阿嬤突然要小嫻換掉阿娣,實在是讓小嫻很為難。因為阿娣來到阿嬤家雖然才一年多,但是之前已經在別的家庭擔任看護好多年了,國語的聽力與表達能力都甚佳,小嫻跟阿娣溝通上沒有障礙,而且每次阿嬤與阿娣有爭執時,這個已經出嫁的孫女都不在場,很難說得清誰是誰非。 而且小嫻以為,聘僱外籍看護,合約期是3年,小嫻要阿嬤再忍一忍,等合約期滿再換人,阿嬤只能被...
小嫻苦惱好一陣子了,每次回娘家時,阿嬤都會跟她抱怨,外籍看護阿娣經常頂嘴,要不就是奚落東、數落西的。 小嫻父母早逝,是由阿嬤一手帶大的,但是阿嬤突然要小嫻換掉阿娣,實在是讓小嫻很為難。因為阿娣來到阿嬤家雖然才一年多,但是之前已經在別的家庭擔任看護好多年了,國語的聽力與表達能力都甚佳,小嫻跟阿娣溝通上沒有障礙,而且每次阿嬤與阿娣有爭執時,這個已經出嫁的孫女都不在場,很難說得清誰是誰非。 而且小嫻以為,聘僱外籍看護,合約期是3年,小嫻要阿嬤再忍一忍,等合約期滿再換人,阿嬤只能被動等待阿娣「做好做滿」嗎? 在過去,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與看護」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確實是要等阿娣「做好做滿」(法條內容詳見文末) 但是後來改成
「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如果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只要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工也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 (圖片來源:Lennon Ying-Dah Wong-flickr)▍ 第一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未滿轉出 例如「被看護者死亡/移民」、「原雇主死亡/移民」,其他像是「雇主收入生變」、「雇主行蹤不明」等等屬於「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都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例如被看護者有不少是重症長者,當然有可能是在聘僱期間過世,根據內政部除籍資料統計,在約22萬個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中,每月平均有一千多位被看護者宣告死亡。 這些因為被看護者死亡,或是前述不可歸責的各種事由,而允許轉換雇主的外籍看護不在少數,當然會造就一批合約尚未期滿,但是仍然想續留台灣,等待新雇主接續聘僱的「自由球員」。 另外還有一種合約未到期的「自由球員」,不是因為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原因而產生的,而是因為「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在「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有一欄,雇主須勾選「外國人轉換理由」,除了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理由外,還有一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