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宜蘭縣政府機要秘書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揮,處理縣政。 第五條 本府置參議五人、秘書,承縣長之命,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參議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核稿、協調,並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執行中央委辦事項,並監督鄉(鎮、市)自治。
第三條 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縣長一人,襄助縣長處理縣政。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之指揮,處理縣政。
第五條 本府置參議五人、秘書,承縣長之命,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參議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核稿、協調,並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秘書辦理縣政設計、機要、動員、協調,並諮詢有關縣政等事項;置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
第六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自治事業、戶政、役政、宗教禮俗、客家事務業務、原住民事務及殯葬設施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公益彩券、菸酒管理、公產、公債、公庫、地方金融管理、庫款支付及出納等事項。
三、工商旅遊處:掌理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管理、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觀光規劃、開發、觀光事業輔導行銷及風景區營運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及稽查輔導等事項。
四、建設處:掌理都市計畫、鄉街計畫、都市更新、交通規劃及管理、公共運輸、新市鎮開發、建築管理及使用、違章拆除等事項。
五、工務處:掌理土木、水利、下水道、道路管理、重大建築工程、重大工程採購及工程稽查與查核等事項。
六、教育處:掌理特殊及幼兒教育、國民教育、終身教育、社會教育、體育發展、課程發展及學校行政等事項。
七、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水土保持、休閒農業輔導、農業工程、漁業公共設施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育及動植物防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