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原住民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目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的人民皆領有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起源[編輯]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1939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證,目前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的人民皆領有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起源[編輯]1931年12月,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中央及省級公務員率先領取國民身分證[2]。
重慶市的國民身分證
1949年9月30日,廣州市發出的國民身分證
第一代身分證[編輯]1947年5月,國民政府開始製作雙頁折疊式白色第一代身分證,發給18歲以上國民。[2][3]
早期照片並不普及,部分省市政府所發放的國民身分證並不張貼照片,不過一定都有記錄左右手指紋;規定指紋分「箕」「斗」兩類,分別用「╳」和「○」表示。記錄指紋時由左到右自大拇指起數至小拇指,十個手指的指紋均要標識,如「左○○○○╳,右○○╳○╳」[4]。
另外又以地名簡稱編號來辨識。例如臺灣省政府發行的一張國民身分證「市城文字第003號之5」,「市」字代表臺北市,「城」代表是城中區,「文」為文武里,「003之5」則是持證者所屬戶號。
臺灣[編輯]在臺灣,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臺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5]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臺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