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蝶戀花翻車不起訴理由在這裡 | 百欣旅遊蝶戀花
士林地檢署偵辦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O蒼、周O弘、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O清、黃O珠等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壹、案由本件車禍案件,共有33名被害人死亡及11名被害人受傷,經被害人家屬63名及傷者11名對蝶戀花旅行社及其負責人周O蒼、周O弘及員工王O鳳、鄭O昇,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O清、黃O珠與肇事車輛駕駛康O薰及導遊蕭O進等人提出過失致死等罪嫌之告訴。貳、告訴內容:告訴人等認被告等人涉有過失之理由主要為: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導致司機無法獲得...
士林地檢署偵辦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O蒼、周O弘、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O清、黃O珠等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案由本件車禍案件,共有33名被害人死亡及11名被害人受傷,經被害人家屬63名及傷者11名對蝶戀花旅行社及其負責人周O蒼、周O弘及員工王O鳳、鄭O昇,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O清、黃O珠與肇事車輛駕駛康O薰及導遊蕭O進等人提出過失致死等罪嫌之告訴。
貳、告訴內容:告訴人等認被告等人涉有過失之理由主要為:武陵賞櫻一日遊行程過於緊密導致司機無法獲得充分休息、司機連續出勤紀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司機駕車時間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10小時之規定,上開情事,導致司機因疲勞駕駛而未減速以致肇事。另車輛老舊及肇事車輛輪胎痕不平均導致無法平均煞停。
叁、查證結果一、司機康O薰及導遊蕭O進部分,因已死亡,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二、車輛部分:
、車體結構: 車牌號碼ZZ-780號遊覽車(下稱:ZZ-780號車)為國外進口底盤、國內打造車體之營業大客車,該車係於87年4月出廠,底盤廠牌為VOLVO,剎車系統為氣壓剎車,車長、寬、高為12.2公尺、2.5公尺及3.7公尺,ZZ-780號車於87年10月30日取得合格行照,之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雖有修正自87年12月1日起降低高度至3.6公尺,但並無回溯要求之前已合格取照之車輛亦需降低高度。另96年間,交通部發布實施「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55項有關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部分,規定自【96年12月31日】起採自願實施,97年12月31日】起開始強制實施,認證方式除整車翻覆測試為實車測試外,其餘為模擬測試,且擇一即可,上開規定,亦僅針對新車部分為規定,對於法規發布前之舊車則未有管理規範,是以本件ZZ-780號車為合法取得合格證明之營業大客車。
、驗車部分 ZZ-780號車為出廠年份逾10年之營業大客車,依法...